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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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的意见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行为,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以下简称续期)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出续期申请的基本要求
在白塔、文圣、宏伟、弓长岭、太子河五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除外)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续期手续的申请。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条件
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土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经审查,续期土地不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管理范围内,但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合法手续的,可办理续期手续。
(二)工业用地生产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经审查不符产业政策的,可先行办理租赁手续,待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或重新安排项目,经重新认定符合产业政策后,办理续期手续。
(三)宗地的使用用途保持原有批准用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的,须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新用途办理出让手续;未获规划部门批准的,须恢复为原批准用途后再办理续期手续。
三、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文件;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七)工业用地申请续期的,须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对生产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续期年期及出让价款计算方法
(一)续期的宗地使用年期应从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延长至不超过该用途最高出让年限。
(二)续期的宗地首次出让年期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办理续期手续时土地市场价格缴纳;未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且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已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或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申请办理续期时可将宗地使用年期延续至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办理续期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缴纳。
五、其他
自本《意见》发布实施1年内,国土资源部门可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届满后续期申请,续期时点自出让合同约定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上述相关规定缴纳;本《意见》发布实施1年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申请,凡规定时限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均按未申请续期处理。
辽阳县和灯塔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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