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转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转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转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法制建设和维权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和《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09〕1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目前,全市共有9.9万残疾人,涉及到30多万个家庭。近年来,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残疾人工作基础仍比较薄弱,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维护好和实现好残疾人最直接、最关心的利益,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二、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的原则,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保证残疾人充分、平等地融入社会。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政府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现有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服务。
4.坚持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化,促进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为残疾人提供较全面的基本生活、医疗、养老、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和服务,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得到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教育文化服务,残疾人生活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紧紧围绕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进行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需求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其生存质量和救助水平。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措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每个残疾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全市残疾人。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在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将与残疾人医疗康复联系密切的辅助器具配置、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门诊服药及住院治疗、肢体残疾儿童矫正手术等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重度精神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其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残疾人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给予分类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享受低保待遇后就业(包括公益性岗位)的残疾人,其家庭成员低保待遇不变;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享受低保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应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对因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应急救助;对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落实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和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制度,对考入全日制大学的残疾本科生资助标准不低于3000元;对考入高中、中专和大专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同类学校贫困生资助标准的救助。将城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并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三)满足各类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逐步实现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通过政府资金补贴和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为有实际需求的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不断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并倡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偿服务;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对0至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四、全面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残疾人能力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白内障手术复明、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医疗、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助视器验配、聋儿人工耳蜗植入、聋儿语言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残疾人防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及药费补贴等多项康复服务补贴制度和专项实施方案。办好聋儿康复中心和语言训练部、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脑瘫儿童康复班等早期康复教育机构。以各级医院康复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社区康复站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开展残疾人免费体检活动,提供康复服务。加大培养和引进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力度,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康复员和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指导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残疾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对各种因祸致残、心理偏执、思想偏激残疾人的心理疏导;培养残疾人特别是残疾青少年健康乐观、积极向上、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良好心态。大力实施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有效降低残疾婴儿出生率及其他类型的残疾发生率。
(二)加快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建设。制定并实施贫困缺肢者假肢装配救助保障制度,为贫困缺肢者免费安装高质量、高性能异型假肢,扶助缺肢者实现自理、自立。统筹规划城乡辅助器具服务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和实物配发力度,保证农村残疾人得到便捷、优质的辅助器具服务。加强社区康复训练器材和辅助器具的配置、管理、使用和修缮工作,做好深入社区和家庭的指导服务。
(三)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普通学校不得拒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入学。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鼓励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列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四)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认真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本人和家属予以优先推荐就业;加大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
(五)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六)构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规划建设市、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以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有条件的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及时落实各级配套资金。积极采取政府解决护理补贴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服务。鼓励、引导、扶持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医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各级残联、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福利院和敬老院的管理,整合资源,改善条件,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巩固和发展“全国无障碍城市”创建成果;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和设施要优先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并逐步向小城镇、农村地区延伸;对所有有需求并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大力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公共机构要为残疾人优先提供优质服务、辅助性服务并开展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特色服务;完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给予帮助和照顾,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规范完备、方便可用的无障碍设施和设备;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旅游景点。在市、县两级电台、电视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推进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工作。
(八)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市、县(市)区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及设施要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市级图书馆要建立盲文图书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加强对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体育人才的培养,安排财政资金为残疾人体育和文艺训练(排练)、参赛(汇演)以及奖励提供经费保障,对在国内外残疾人重大体育赛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参照健全运动员标准予以奖励,并优先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等问题。加强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阵地建设,深入开展文化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九)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残联、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残联要成立残疾人维权机构和残疾人法律救助站,明确工作职责并发挥作用。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救助服务机制,设立专项救助服务资金和储备物资,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救助服务实施办法,组织救助服务工作队伍,并把救助服务工作向社区(村)延伸,确保残疾人急难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贫困残疾人全部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对涉残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到应援尽援;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优先提供优质、优惠的法律救助服务。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领导负责、部门包案、组织干部下访等制度,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和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工作,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和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意识。
(十)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志愿者服务。进一步加强培养和引进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提高残疾人工作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切实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一办、三站、一岗、二专”(即残联办公室,残疾人康复站、残疾人服务站、志愿者助残联络站,残疾人维权岗,残联专职干部、残联专职联络员)组织、设施和功能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的作用,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经费投入,落实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补贴。进一步组织志愿者广泛深入地开展助残服务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服务。
(十一)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各县(市)区要大力改善残疾人综合服务工作条件,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在新建和改造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综合服务设施时,应同步配套残疾人服务和活动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服务,并方便组织残疾人开展活动。要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工作体制机制。全市“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研究决定“两个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两个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解任务,适时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将“两个体系”建设抓出成效。
(二)健全配套政策。全面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关于残疾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培训、法制维权、文化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助残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形成完备的“两个体系”建设政策措施支撑系统,强化落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标准的城乡一体化。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两个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适当增加。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扶残助困慈善事业,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的作用,完善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各级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作用,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基础。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参与残疾人事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保障和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服务网络,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组织支撑和基础性保障。
辽阳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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