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沈政办发〔2015〕52号
颁布日期:2015-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计委《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5日

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精神,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沈阳市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二)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按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支付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救助对象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患者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请时,须填报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三)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填写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在公安、医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支付费用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垫资负担。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转账管理。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市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市卫计委,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二)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局、卫计委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季度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单独计息,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四)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六)由市卫计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市卫计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二)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市民政局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患者是否属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鉴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进行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七)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预决算编制、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第五条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市卫计委要继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关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第六条违规处理

(一)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卫计委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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