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规划
铁岭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规划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5] 61 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铁岭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建成食品安全放心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42号)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8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5〕16号)精神,持续、深入的做好全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前,铁岭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市。
二、阶段目标
1.2016年底前,调兵山市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市。
2.2017年底前,西丰县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县。
3.2018年底前,开原市、银州区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市(区)。
4.2019年底前,铁岭县、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县(区)。
5.2020年全面实现食品安全放心市的建设目标,做好评估总结工作。
6.从2020年起,持续巩固全市各级食品安全放心建设成果,丰富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内涵,进一步推动更小单元达到食品安全放心建设标准。
三、主要措施
(一)工作安排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铁岭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规划》,对全面建设食品安全放心市进行全面部署。明确每年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建设的县(市)区名单,逐级报送至省、市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底前,调兵山市要以政府名义出台县级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铁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印发,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16年10月底前要完成自评,2016年11月15日前要以政府名义向铁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经铁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于2016年11月底前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2016年11月底前,西丰县要以政府名义出台县级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印发,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17年10月底前要完成自评,2017年11月15日前要以政府名义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于2017年11月底前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2017年11月底前,开原市和银州区要以政府名义分别出台县级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印发,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18年10月底前要完成自评,2018年11月15日前以政府名义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于2018年11月底前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2018年11月底前,铁岭县、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要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分别出台县级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印发,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19年10月底前要完成自评,2019年11月15日前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于2019年11月底前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2019年11月底前,经市政府同意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以政府名义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
(二)经验学习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到省确定的食品安全放心建设试点县(市)区考察学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在调兵山市评审验收工作结束后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的经验。
(三)检查督导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建设标准(县级)》考评要求,按照业务分工对申报食品安全放心县(市)区的地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地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评估总结
2020年10月底前,已通过食品安全放心建设评审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改进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统筹各成员单位按省标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作。1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完成全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的评估总结。
(五)持续推进
从2020年起,巩固食品安全放心市建设成果,对已取得食品安全放心荣誉的地区开展评审复查,不断丰富食品安全放心建设的内涵,稳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乡(镇、街道)、放心村(社区)和放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打造放心建设升级版。已取得食品安全放心荣誉的地区每年要开展自评,于当年11月底前以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报告,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提前组织好复审申报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我市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职责,具体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42号),围绕食品安全放心建设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将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纳入“十三五”规划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每年要召开政府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有关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在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制定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指标和工作措施,把食品安全放心建设与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推动食品安全工作。
(三)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作用,会同督查、监察等部门切实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放心建设作为民生实事抓好抓实,严禁走过场、搞形式。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的食品安全放心建设工作报告与考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数据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