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铁政办发[2009] 45 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铁岭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

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取消、停止征收3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通知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依法收费原则,结合我市“软环境建设年”活动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全面规范收费行为,实现收费合法有序、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二、原则和依据

(一)原则

1.合法原则。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策规定。

2.公开原则。凡属收费,必须按照“软环境建设年”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要求,做到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全面公开,并且必须依法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3.审批原则。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凡属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经省、市价格部门批准。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4.《关于重新修订和发布2009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09]242号)。

5.《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9]15号)。

6.《关于修订和公布铁岭市2009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铁市财发[2009]123号)。

7.《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

9.相关单位实施收费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清理范围

凡市直各行政事业性单位、中省直单位或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征收单位现行的下列收费均列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

(一)各行政(含党群、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基金;

(二)收费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社会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

(四)价格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收费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除上述收费外的各收费单位自行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8月10日—9月10日),各单位对现行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分别按收费性质(行政、经营、其他)填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计表》、《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统计表》、《其他收费项目统计表》,同时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携带相关依据文件于9月11日前一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

(二)审核反馈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由市审改办初步确定保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收费单位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提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

(三)审定公布阶段(10月11日—11月25日),经市审改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编制《铁岭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几点要求

(一)此次清理规范收费工作是国家和省、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规范收费工作对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认真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清理规范收费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审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审改办牵头,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各收费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清理规范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研究现行的收费政策,如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异议,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审改办。

(四)对国家和省设立的、实际不发生的收费项目,对不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收费项目,对收费标准过高需要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都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入清理规范意见栏内)。

(五)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清理规范收费的原则和政策依据,对本单位的收费性质细致区分,按照附件的填写说明,对现行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文件依据,批准机关和收入使用范围及上年收入额等内容要认真填报。凡不据实填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瞒报、漏报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收费权利。

(六)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七)各县(市)区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实施。

附件:

1.关于填报收费项目统计表的说明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计表(略)

3.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统计表(略)

4.其他收费项目统计表(略)

附件1:

关于填报收费项目统计表的说明

一、部门(章):是指收费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收费项目:是指征收单位实施收费项目的规范名称。

三、收费范围或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是指收费部门征收各种收费是向市本级征收的,在栏目中注明“市”;是直接向县(市)区征收的,在栏目中注明“县(市)区”。收费对象,是指收费部门征收各种收费,向单位征收的在栏目中注明“单位”,向个人征收的在栏目中注明“委托人或个人”。

四、收费标准:是指每个收费项目中的收费标准,如果一个收费项目中有两个以上收费标准的,要分门别类地填写收费标准。

五、批准收费机关及文件:是指批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机关的全称,收费项目要引用财政部门的文件号,收费标准要引用价格部门的文件号。

六、收费金额:是指2008年每个收费项目的年度收入总额;同一个收费项目中有不同收费标准的,分别按每个项目统计年度收费额。

七、收费用途:是指收取的收费,是全额上缴或部分上缴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上缴同级财政的,还是自用的,要按2008年收费总额分类填写清楚(可在表格中分类)。

八、规范意见:是指各收费单位对现行执行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提出拟保留或拟取消降低的具体意见。

九、主要领导签字:必须由主要领导本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主要领导不能签字的,可由分管领导签字,但必须注明已经由主要领导同意)。

十、各部门下属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在各单位自查情况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也要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统一上报。

联系人:张承斌手机:13019920090

王宏平手机:13841069993

办公电话:285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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