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省直驻营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0元以上。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其主办机关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1份;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以个案装订成册,或者多案装订成册。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机关制作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已报送备案,被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理情况、最终结果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机关在15日内将改正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处罚机关拒不改正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报请市政府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撤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以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报送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政府以及市级工作部门对其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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