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18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残联办字[2004]41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分级核定、分级征收。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一、2014年4月—9月为审核认定缴费期。各用人单位携带《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2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残疾职工劳动合同、2013年12月份工资领取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携带本单位编制本等资料进行审核。中央直属单位应当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全系统的审核材料,统一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审核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大厅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照审核结果开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单》,作为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申报缴费的依据。
三、各单位在接到核定单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缴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专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开户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山支行;银行账号:155600266916)。
四、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从本年度10月开始下发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对拒不执行缴纳保障金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年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大厅)
电话:0471—4964022
联系人:韩咏梅高荣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