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发〔2015〕 84 号
颁布日期:2015-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5〕8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具体工作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市政府确定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市发改委为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全市“双公示”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应安排1名分管领导和1个综合科室专门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科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应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旗县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直部门和单位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发送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市发改委经贸科)。

“信用巴彦淖尔”网站建立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专栏,由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实时更新,并及时上传至“信用内蒙古”网站。

巴彦淖尔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巴彦淖尔”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

各旗县区应参照自治区、市里的有关做法积极开展“双公示”工作,加大对本地区的信用公示平台建设工作。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单位,应主动与市发改委联系,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信用巴彦淖尔”网站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准备情况信息反馈。2016年1月9日前,市直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确定的“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反馈至市发改委;各旗县区将确定的“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牵头部门和联络员名单,以及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反馈至市发改委。

(二)工作启动时间及相关要求。市直有关部门应最迟于2016年2月1日起,各旗县区有关部门应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部门2016年1月开始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四、加强检查评估

市发改委将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以及各旗县区、各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自治区对“双公示”工作的进度要求,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人:市发改委经贸科李永明张煦

电话:8213748传真:8212633邮箱:[email protected]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一)思路及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双公示”工作的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责任主体,规范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评估考核,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确保2016年3月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部门“双公示”工作全部到位。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内蒙古”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3.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信息公示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确保“双公示”工作全面持续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全区“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应安排本部门办公室或承担综合协调工作的具体处室及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体履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具体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并确定一名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作为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科学把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工作,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1.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内蒙古”网站建立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专栏,由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将各级政府部门推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双公示”专栏,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内蒙古”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本级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栏,对本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集中公示。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地区和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信用内蒙古”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四)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要建立权贵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确保“双公示”工作“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务实“双公示”工作基础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要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四、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工作准备及信息反馈2015年12月18日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确定的“双公示”工作牵头处室和负责人员名单、相关业务处室(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人员名单,以及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盟市将本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确定的“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员名单,以及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启动及相关要求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务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启动“双公示”工作,全面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15年11月底前率先启动公示工作,积极发挥表率作用。

盟市各相关部门务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启动“双公示”工作,并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呼和浩特市要在2015年12月20日前全面启动到位,发挥首府表率作用。

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务于2016年1月1日启动“双公示”工作,具体时间表由各盟市牵头部门负责安排。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双公示”工作务必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到位,确保从2015年1月开始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及时、持续予以公示。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公示其他年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及时间表予以推进落实。

(三)工作检查评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各相关部门公示工作的监督评估,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列为重要评估指标和评估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监督评估工作。要坚持按月、按季度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及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告本级政府,确保“双公示”工作落地生效、持续推进。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本级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单位名录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水务局、市水土保持站、市农牧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水产管理站、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市植保植检站、市草原监督管理支队、市农机监理所、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地震局、市档案局、市烟草专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盐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巴彦淖尔支队(共计51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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