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字〔2015〕166号
颁布日期:2015-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5〕16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及住院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筹资标准

2016年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具体为: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医疗机构

起付线

统筹支付比例

封顶线

二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中心)

300元

85%

120000元

二级医院

400元

75%

市内三级医院

500元

70%

转外医院

1000元

65%

三、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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