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3〕 9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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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县区、市直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2013年起,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情况(包括电子版)报送上一级备案审查机构。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旗县区、市直各执法部门要明确机构及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对不按规定期限上报或虚报、瞒报、漏报有关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2.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表;
3.巴彦淖尔市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联系人:王东联系电话:8655545邮箱:[email protected]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1日
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三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执法部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八)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是否移送;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九条备案审查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可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限期纠正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事实不清的;
3.主要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超越法定职权的;
7.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8.其他应纠正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报送备案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应当在30日内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一条报送备案部门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备案审查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报送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备案部门报送备案;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各旗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各旗县区、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25日前统计报送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的《巴彦淖尔市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无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行零报告,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五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规定。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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