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稳步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梳理程序

㈠梳理事项,制定标准

1、各部门要在行政处罚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对涉及面广、裁量幅度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项目要重点规范。

2、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上给予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㈡建章立制,规范程序

1、建立行政处罚公开制度。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要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同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2、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3、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使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8、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执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执法案件有应当回避事项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9、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10、实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将贯彻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部门上报的事项后将及时调整已经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并在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11、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

12、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㈢建全机制,加强监督

1、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建立评议考核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并记分;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㈣精心组织,把握原则

1、合法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地进行。首先,选定的自由裁量项目必须是法定的;其次,自由裁量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定在法定的范围内;再次,必须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2、合理原则。在探索试点的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事项的合理性。要选择违法者较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较大的事项。

3、可行原则。在法定的范围内,注意区分某项违法行为在违法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使自由裁量标准具体化、格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三、加强领导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市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统一组织领导,其职责是:

㈠负责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㈡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㈢总结和推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本单位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要有专门机构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同时上报对本实施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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