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九原区哈屯高勒路以北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九原区哈屯高勒路以北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市容环境面貌,盘活存量土地,高效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收回九原区哈屯高勒路以北面积为27655.78平方米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九原区哈屯高勒路以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201201300137号)确定的范围内,涉及包头市宝立龙农用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划拨方式使用的10771.88平方米商业用地、包头市荣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划拨方式使用的4544.41平方米仓储用地、包头市九原区兽医工作站以划拨方式使用的442.65平方米医卫用地和包头市九原区利山养殖加工厂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工业用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所示)。

二、凡涉及在土地及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在达成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5日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将依法进行注销。

三、为确保土地及房屋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进行阻挠。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土地及房屋征收改造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进行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违者将不予补偿。

四、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由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