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包府办发〔2015〕242号
颁布日期:2015-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5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调至0.5%。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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