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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包府办发〔2015〕242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5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8%调至0.5%。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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