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设置权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设置权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设置权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9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设置权出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4日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使用权、设置权出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是指广告经营者使用政府委托的单位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户外广告的权利。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委托包头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利用公共资源,投资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并组织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城发集团签订《委托协议》,城发集团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位置、形式、数量等要求建设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发集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
(三)招标、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或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城发集团签订《出让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金。
(四)城发集团通过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取得的出让金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夜景照明建设、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建设、维护、运营,以及户外广告管理等工作,由城发集团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支配。
二、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是指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等自有资源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
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
(一)委托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程序如下:
1.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其广告设置点位的设置权。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置权进行招标、拍卖。
3.招标、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或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出让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金。
4.所得出让金在扣除招标、拍卖所需费用后,由政府与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成。
(二)直接支付出让金的方式。
1.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金标准》一次性支付出让金,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出让协议》取得设置权。
2.《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金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
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金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金属于政府性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一)自有资源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金标准》取得设置权应支付的出让金,通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标、拍卖自有资源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的出让金,在扣除招标、拍卖所需费用以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比例分成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上缴财政专户的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巡查和执法等城市管理工作。
四、受委托单位的管理
城发集团作为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城发集团应当严格遵守《委托协议》的规定,自觉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2.城发集团应当定期对其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检查,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对建成后的户外广告设施组织验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3.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城发集团不得将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私自授予他人或自行发布商业广告。
4.城发集团应当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等相关资料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5.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和出让期限按照《委托协议》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5年。
6.城发集团应在招标、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现有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政策
(一)对不符合《包头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经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到期的,可酌情延期拆除。
(二)对符合《专项规划》的按下列方式管理:
1.经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未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出让协议》,出让期限不能超过原批准的设置期限,出让期满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设置管理。
2.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未经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批准设置期限已到的,由城发集团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赎买其广告设施。
3.利用自有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未经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权单位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议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其他旗、县、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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