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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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规范土地交易市场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底价,以及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时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政府土地净收益或土地价款。
第三条出让价格确定方式:
(一)对于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容积率高于基准地价设定的平均容积率的,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以市场楼面地价进行出让;其他用地及容积率低于或等于基准地价设定的平均容积率的经营性用地按市场地面价进行出让。出让价格应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全地价评估。
(二)对于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其中全地价出让的,土地成本由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审核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补交的政府土地净收益按拟出让时点评估。
(三)对于土地出让后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调整规划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的,应按照批准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新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并按照楼面地价和建筑面积计算应补交的政府土地净收益。工业用地出让后增加容积率的,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核准,不再补交政府土地净收益。
第四条土地出让价格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政府地价评估机构或者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初步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会审会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条件、市场状况及国家产业政策,通过集体讨论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需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市国土资源局将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的底价或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底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可制定具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技术规则。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在一定期限内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七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可依据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确定,稀土高新区和其他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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