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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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赤政办发〔2014〕3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25号)精神,现就建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2014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急救急为主。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二、医疗应急救助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基金主要功能为募集资金,向本级、本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基金专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资金筹集。市、旗(县、区)两级政府要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同时,积极协调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市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实行上级补助、本级管理。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确定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红十字会联合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对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四、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市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范围。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且无其他资金支付渠道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身份明确,经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支付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五、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按季度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和医疗费用审批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申请支付。
(二)救助审核。基金经办机构应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公安、医保、民政等部门协助下,核查欠费患者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社保、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提出用款申请。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对基金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社会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有关法规进行拨付。
六、建立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疾病应急救助有关标准和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进行无条件紧急救治,并对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机关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红十字会负责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对急救后续救治费用申请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我市自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衔接,确保长效。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定可持续运行。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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