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通政发〔2015〕137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作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主管部门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补助标准、拨付方式,积极探索竞争性领域专项基金管理模式,及时足额下达预算、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项目库建设,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对执行结果负责。旗县市区要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切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确保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民生等相关重点支出,确保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除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二、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摸清现有项目数量、额度、分布情况及设立的依据、时限、绩效情况,逐项提出“取消”、“整合”、“保留”的具体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原则上,设立期限已满、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或实施条件已发生变化的专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合理设立审批依据的专项,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专项,历年安排形成基数且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专项;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的专项等,予以取消。对部分使用方向类同、政策目标相似、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相近、资金分配和使用较为分散的专项进行整合。
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外,原则上市本级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作出规定。
三、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按照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自动取消,确需延期的要重新履行新设程序。确需保留的市与旗县市区共同事权项目和少量市级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应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该退出的应予以取消;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未达到的政策预期效果的,要及时调减预算额度或调整政策,做到专项转移支付“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动态调整”,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财政局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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