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扶持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脱贫、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扶持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脱贫、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通辽市扶持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脱贫、就业创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5月25日印发的《通辽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暂行办法》(通政字〔2009〕98号)和《通辽市扶持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暂行办法》(通政字〔2009〕99号)同时废止。

2013年9月27日

通辽市扶持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

脱贫、就业创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鼓励残疾人实现创业就业,提高残疾人自身发展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残疾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和资助对象

通辽市常驻人口,在接受教育和就业年龄范围内,家庭生活困难或具备创业就业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

二、扶持和资助标准

(一)学生资助标准

1.对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本科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专科生一次性资助1000元。

2.对参加中等职业培训的残疾学生,每年资助2000元。

3.市、旗两级残联组织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对残疾学生免收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

4.对就读小学至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根据其家庭状况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对就读于社会力量兴办且收取学费学校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每年资助1000元至2000元。

5.对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全国成人高考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资助1000元;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成人高考本科毕业证书和成人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

上述资助项目,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实力提高标准或连续资助。

(二)扶持就业创业标准

1.城镇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为了脱贫而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需要资金扶持的,一次性无偿扶持1000元至5000元。

2.残疾人初始创业,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农村养殖业,具备条件、有发展潜力的,可提供有偿无息一年期5000元至10000元的流动资金。

3.残疾人已经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农村设施农业、养殖业一年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可提供有偿无息一年期10000元至20000元的流动资金。

4.残疾人独立创办民营企业二年以上,为帮助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缓解流动资金困难,可提供有偿无息一年期10000元至30000元的流动资金。

5.创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或福利企业,带动20人以上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并占职工总数25%的,可提供有偿无息一年期30000元至50000元的扶持资金。

6.残疾人自主创业二年以上,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两年以上的,奖励创业者10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上级拨付的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专项资金。

(三)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四、审批程序

(一)学生资助对象审批程序

需要资助的学生本人向旗县市区残联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资助申请表,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苏木乡镇(街道)、学校相关证明。旗县市区残联调查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标准。

(二)扶持就业创业审批程序

需要扶持的残疾人或企业向旗县市区残联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项目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企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资料。旗县市区残联调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残联。市残联主管部室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扶持项目及标准。

五、资金申请、拨付、发放程序

学生资助资金和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的,市和旗县市区按1:1比例落实资金。上级拨付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募集资金,按募捐者意愿或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生资助资金申请、拨付、发放程序

资助学生人数、标准确定后,于当年9月底前,市和旗县市区残联分别向本级财政申请资助资金,市财政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残联账户或旗县市区财政。旗县市区残联统一发放。

(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申请、拨付、发放、回收程序

1.资金申请和拨付。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人数、项目、标准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市和旗县市区残联向本级财政申请资金,对能够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的列入该专项预算,其余的按常规审批。由市财政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残联账户或旗县市区财政。

2.资金发放。扶持项目、标准确定后,由各旗县市区残联与扶持对象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保证书和还款协议,办理有关抵押或担保手续(抵押须用有产权证明的固定资产,担保须为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后,报市残联备案。市残联和旗县市区残联分别按比例落实资金,由旗县市区残联统一发放。

3.资金回收。有偿资金到期后,由各旗县市区残联负责回收。从还款协议到期日起15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按投放渠道如数归还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收回资金按上述程序重新使用。

六、管理和监督

(一)市和旗县市区残联要建立由专人管理的,资助和扶持项目档案,并实行网络化管理。

(二)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三)各级残联对资助资金和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保证按规定带动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发挥好扶持资金的效益,并为扶持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资源。定期检查资助和项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四)对违规使用资金或项目管理不善、资金回收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资金。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如上级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