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抓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抓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4〕5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5月8日,市政府副市长许亚林同志在《通辽市国土资源局专报〈全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上批示:“呈胡市长阅示。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国土资源改革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础,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保证经费到位,确保按时按质完成。”5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达古拉同志在该专报上批示:“请亚林市长亲自抓调度督查。可以与土地利用审批挂钩等方式推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切实抓好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经费拨付不足的相关旗县市区,特别是未拨付经费的科左后旗、科左中旗,要积极组织筹措,抓紧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经费落实情况报市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政府将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工作进度和质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以盟市为单位给予奖励。各旗县市区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先行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工作进度,以高质量的工作赢得自治区奖励资金,反补地方财政投入。

三、按照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政府督查室将组织对各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于未完成工作进度的旗县市区,市政府从8月份起停止对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影响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整体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旗县市区政府和责任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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