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4〕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项,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项,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7项,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60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将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未进入保留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本次取消、免征相关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旗两级相关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其中,取消和免征的19项收费项目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市旗两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免征相关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本次取消、免征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后,市旗两级相关执收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四、市旗两级相关执收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涉及本次取消、免征相关收费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工作。
五、市旗两级相关执收单位要按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销或变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并缴销有关收费票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六、本《通知》所涉及的取消、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通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目录
2.通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免征和降低收费标准目录
2014年4月3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