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建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建议》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

分配管理工作的建议

通辽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等重点工业项目和民生项目对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因征地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为保证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国家已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但在实际征用土地过程中,因情况复杂导致诸多难以解决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方式、对象、比例等,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农村和谐稳定,避免产生纠纷及上访、诉讼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征地实践和司法案例,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区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性质、标准和被补偿主体。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或组);安置补偿费应当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归所有权人所有。

二、严格区分土地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方式还是其他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凡未纳入第二轮家庭承包范围的土地(机动地、新增农用地、“四荒地”)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时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合同自然解除,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承包人所有。

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法依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原承包人;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所有权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四、无论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还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后转包转让的土地,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但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无论以任何方式承包土地,因承包人投入补偿发生纠纷,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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