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对我市残疾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掌握全市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以及需求情况,为党委、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为确保此次统计工作全面、科学、准确、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残疾人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残疾人事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残疾人情况资源信息,进一步挖掘残疾人工作资源,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我市深化改革、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带领广大残疾人和全市人民一道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计时间
2011年5月10日至9月10日
三、统计范围
此次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范围是:通辽市辖区内拥有通辽市户籍的所有残疾人。包括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和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外地务工人员及外地求学人员在其现居地统计。
四、统计方法
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采取入户调查填表方式进行。
(一)组织嘎查村(社区)具体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人填报用表)》。
(二)登记表填写完成后需由嘎查村(社区)残协主席审核签字后报苏木镇(街道)残联,经苏木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旗县市区残联。
(三)各旗县市区残联负责将登记表录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系统,进行汇总、审核,审核无误后,以数据形式报自治区残联。审核有误的数据需将登记表退回嘎查村(社区)重新填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通辽市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和组织此项调查统计工作。组织残联等相关部门及苏木镇(街道)政府、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开展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明确职责、严肃纪律,保证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此次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范围广、要求高、任务重,调查难度大,各地要有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建立协作机制。残联要加强工作指导,进行调查统计信息人员培训,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
(三)认真负责,确保质量。落实责任制,组织人员分片包点,深入到嘎查村(社区)入户调查登记、并做好审核、数据录入、汇总、及时上报等项工作,确保街不漏居、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力求真实、准确无误。制定和实行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关于在全区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字〔2011〕1号)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制度》规定,自治区和通辽市残联将对各地上报的统计报表按照0.01%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电话与被调查人核实信息,确保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调查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注意方式方法,通过调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对调查对象讲清调查的目的、意义,消除其疑虑,取得理解、信任和支持。各地要以新闻媒介为载体,多渠道、全方位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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