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

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一、工作思路

把主要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不断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管理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实现2014年度减排目标。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014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下降指标;严格落实减排责任状项目;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减排措施

2014年全市组织实施减排项目76个,其中,70个工程治理项目,4个结构减排项目,2个结转项目,预计削减二氧化硫31354吨,氮氧化物12579吨,化学需氧量373吨,氨氮111吨。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强化结构减排。

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年内淘汰完成落后产能。

(二)细化工程减排。

二氧化硫方面:共实施41个工程减排项目,涉及20台电力机组、4家钢铁、12家焦化脱硫设施提标改造工程,4家供热锅炉脱硫改造工程。

氮氧化物方面:共实施24个工程减排项目,涉及20台电力机组脱硝治理工程,4条水泥生产线脱硝治理工程。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方面:共实施6个减排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3个、农业源项目1个、2013年结转项目2个。

(三)实化管理减排。

加大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入炉煤硫份,确保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强化对新建脱硫和脱硝设施的监管,完善减排台帐;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推进清洁生产,对化工、钢铁等行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同时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强化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督,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1.强化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年度减排责任状,明确减排任务、减排项目和考核目标。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减排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减排工作。定期开展减排督查,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园区要将每一个项目确定一名副处级以上的领导为督察责任人,倒排每一个减排项目的工期,确保减排项目如期完成。企业作为减排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的责任。

2.加强减排目标考核。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优先加大对该区的污染治理和环境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该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一是年度四项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二是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责任书落实;三是监测体系建设未达到相关要求。

(二)确保完成自治区向社会公告的重点减排工程。

每年自治区都将在媒体上公布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是对全社会做出的承诺,这些项目是自治区与我市鉴定的责任书中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单位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承诺,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否则责令企业停产整治。

(三)突出抓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

对纳入2014年减排责任书中的火电企业、水泥企业脱硫脱硝工程进展情况实施月调度,各相关企业要按月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所有电力企业要在年内启动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6月底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火电企业新标准的要求。平板玻璃、焦化、水泥、炼铁、烧结及球团要加快改造,尽快达到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机动车尾气检测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市建成区实行黄标车限行。加大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淘汰力度。

(四)深入挖掘燃煤锅炉方面的减排潜力。

三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大型锅炉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对具备天然气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必须改烧天然气,不具备天然气替代但具备余热利用条件的必须以余热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在全市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市燃煤小锅炉关停淘汰计划。供热管网外燃煤小锅炉,改用天然气、电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各工业园区要完善供热供气管网,逐步取缔燃煤锅炉。要按照核算细则要求,做好脱硫工程、燃料替代、余热替代和集中供热替代锅炉以及棚户区拆迁改造的减排档案。

(五)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技术先进可行并进驻工业园区。严格实行总量前置制度,没有总量的地区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增量必须根据国内最先进工艺技术计算,并满足国家总量控制要求。

2.结合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及经济增长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及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区能源消费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的增加导致的主要污染物新增量。

(六)强化减排监督检查。

1.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完善中控室建设,严肃查处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将处理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作为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不正常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涉水项目的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资金。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脱硫设施启停机管理,脱硫设施停运时,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对全口径统计电力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定每月综合脱硫效率,并进行通报。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的重点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等企业,要强化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稳定高效运转,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对没有建设安装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全口径核算企业,要加快中控和监控设施建设进度,务必于6月30日前投入使用。对电力企业入炉煤硫份每月不少于两次抽查监测,对超设计硫份的企业定期予以通报,并进行处罚。

2.加强减排执法监督。开展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进行高限处罚,并加收超标排污费,对存在问题实施限期治理,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断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不予核查;对超标排污的火电机组建议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实行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内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物减排投入机制。在国家、自治区安排加强“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减排体系建设,切实扭转我市污染源例行监测、环境监察、应急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网络平台建设和环境统计工作薄弱、能力不强的局面。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自身能力建设,并每年安排环保奖励基金。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逐年增加环保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治理经费。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减排管理、监察、监测、服务协调统一的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严格执行脱硝临时补贴电价政策,污染治理资金向减排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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