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10年减排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10年减排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1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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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10年减排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0〕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是“十一五”污染减排的最后一年,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国务院、国家环保部于4月28日至5月13日,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减排工作进行部署,自治区政府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自治区政府以及环保厅减排调度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2010年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市通过采取结构、工程和管理减排等一系列减排措施,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连续3年保持了“双降”态势。但与此同时,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十一五”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截止2009年底仅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38.44%。污染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现距年底减排交卷时限已不足7个月的时间,减排任务非常艰巨。特别是在我市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增加,减排形势更为严峻。同时,结构性减排的空间越来越小,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各区、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振奋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全力落实年度减排计划。
年初,市政府按照各区上报的减排计划编制印发了《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明确了减排目标措施和具体项目,并通过自治区组织审查。今年全市列入减排计划二氧化硫项目52个,其中结转2009年已完成项目45个;当年新安排项目7个(结构减排项目1个、工程治理项目6个)。6个工程减排项目中乌达区3个,海勃湾区1个,神华乌海能源公司2个。截止目前,海勃湾区万腾钢铁公司烧结机脱硫项目、神华物业公司锅炉脱硫项目还未开工建设,其它项目都有不同程度的进展。今年新安排COD减排项目2个,分别是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和海南区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能力项目。从检查情况看,工程进展缓慢。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要严格执行减排计划,将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每个项目要有分管区长和分管领导协调督办,牵头落实。要建立倒逼机制,明确各项目施工、调试、环保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完成时限,倒排工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时间到位、责任到位、质量到位。并将有关情况绘制成表(须项目单位、区政府盖章确认),于5月28日前上报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该表将作为市政府对各区、市属各部门、重点减排企业年度减排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强化减排设施运行监管。
要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联网工作。市、区环保部门在6月30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比对验收工作。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以及海勃湾城镇污水处理厂、乌达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海南区污水处理厂必须于6月30日前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加强督察的频次和力度。
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减排核查的频次和力度,现场核实设施运行参数、历史数据及其档案资料,建立好现场监察笔录,并由企业、核查人员双方签字后确认,核定的数据将作为减排核算的依据。各区政府、市属各部门、重点减排企业每月23日前要向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各自分管范围内减排项目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工作计划或运行、排放情况。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脱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扣减和处罚规定,对在核查中发现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不到90%以上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建议自治区相关部门取消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市环境监察部门每月23日前要向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五)其它措施和要求。
1、各区要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深挖炼铁、球团、化工、白灰、水泥、电力等行业结构减排的潜力,特别是海勃湾区的现有5家球团烧结企业要于5月30日前全部关停。
2、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截止5月30日减排项目仍没有开工的企业下达停产治理通知。
3、对已关停的减排项目,特别是16家60万吨以下焦化企业,要在6月30日前完成主体设备的拆除和地形地貌恢复工作。
4、为杜绝电力企业通过旁路烟道偷排的行为,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电力企业必须在6月10日前将旁路烟道进行封闭,市环保局做好督察工作。
5、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减排工作,加大对重点减排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对屡次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市区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6、市环保局要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7、市建委要加强对海勃湾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率达到减排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8、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补贴。
9、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10、各区、各部门、相关企业要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替代、加大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力度等综合性措施,控制全社会煤炭消耗新增量的钢性增长,从而缓解二氧化硫减排压力。同时,各区、各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全社会煤炭消耗新增量的统计工作,科学、全面地反映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耗的新增量。
11、市、区监察部门根据减排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性考核,提前告诫,督促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进一步加大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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