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乌政发〔2014〕1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现将《乌兰察布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兰察布市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兰察布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6日

乌兰察布市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积极探索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式与方法,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经验,决定在察右中旗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查清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旗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四相符、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五到户”。

(三)主要任务。试点工作在自治区统一部署下由市督促指导,旗县组织实施,旗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强化部门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先行试点要完成摸清底数,梳理问题,提出对策,完善工作流程,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等任务。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既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不得将确权登记时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合同的面积收归集体,但要按照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二)依法规范,严格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实地勘测、公示审核、核实确认、登记颁证、档案报存等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理坐标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颁证、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四)民主协商。要充分组织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重大事项均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范围和基本步骤

按照自治区总体要求,在察右中旗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从2014年9月开始到2015年6月底基本结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间要求积极、有序、稳妥地开展。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14年9月10日前)。市及试点旗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办公室设在市旗农牧业局,从全市有关部门抽组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的协调组织、政策研究。苏木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

2.制定方案(2014年9月25日前)。试点旗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3.宣传动员(2014年9月30日前)。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组织干部进村入户,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开展培训(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试点旗组织苏木乡镇、村两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同时,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其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干部组成工作组,到试点苏木乡镇、村帮助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二)清查实施阶段

1.准备前期资料(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收集整理二轮土地延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2014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1∶500至1∶2000基本比例尺为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获得承包地块数字地理坐标点,根据地理坐标点,绘出地块图形。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2015年2月20日至5月10日)。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5.核实确认(2015年2月25日至5月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旗人民政府。

6.建立登记簿(2015年2月25日至5月20日)。根据苏木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治区将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格式,由旗县人民政府核发。具体发证时间和办法另行确定。

8.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1月1日至6月20日)。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9.资料归档(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6月20日)。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旗、苏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0.督导检查(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6月20日)。试点旗要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旗、苏木乡镇干部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市派出指导组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5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试点旗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逐项查看解决和落实。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和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下一步全市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样本。试点工作结束后,由试点旗县和乡镇分别写出专题报告。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市直相关部门、试点旗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试点的政策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协调工作。市、旗两级要适时派出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和令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和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登记工作步骤。为妥善解决登记中的问题,在登记中应当采取以下步骤开展登记:

1.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1)在入户核实结束后,承包方应当在5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登记簿进行变更。申请书的格式为:姓名、申请事项、变更原因、承包方共有人是否同意、联系方式等。

(2)发包方进行核实,并于5日内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比例通过后,制作书面意见书,提交苏木乡镇。

(3)苏木乡镇政府在收到发包方提交的材料(包括承包方要求变更登记簿的申请书、发包方的会议记录和意见书)后,要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上报旗县级农牧业部门,不同意的退回发包方,并说明理由。

(4)旗县级农牧业行政部门收到苏木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同意变更的,对登记簿进行变更,并填制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同意的,退还苏木乡镇,并说明理由。

2.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1)苏木乡镇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方家庭情况采集表等内容,将拟变更的部分以及承包方名单进行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送发包方。

(2)发包方将苏木乡镇提供的名单及需要变动的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外出务工人员,需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苏木乡镇。

(3)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将公示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苏木乡镇政府。

(4)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填写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5)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苏木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制作登记簿,并填制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苏木乡镇领取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苏木乡镇在3日内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到嘎查村委会(发包方),嘎查村在5日内将证书发放到农牧户。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农牧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的拨付、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相关资料,指导处理涉及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试点旗县基层组织建设,重点增强村“两委”班子的组织力和战斗力,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提供组织保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问责,及时查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的行为;政府法制办及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宣传服务,指导苏木乡镇司法所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依法推进;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编码等有关资料;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河道、水库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资料,并处理相关问题;林业部门负责解决退耕还林后林地和耕地的权属问题;信访部门负责信访责任制落实,全力做好试点工作中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四)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对违规违法开垦的土地不能确权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统一政策口径。

(五)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六)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七)保障工作经费。为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中“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要求,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以试点旗为主,市财政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经费的基础上,对试点旗予以适当补助。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为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成本费用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市、旗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研判,作出预案,不能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矛盾问题,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承担试点的察右中旗要将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和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市、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底前,将本旗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15天向市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乌兰察布市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牧区经营体制改革,维护牧民合法权益,做好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决定在四子王旗开展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落实牧区草原“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晰、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广大牧民对承包草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牧区发展活力,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繁荣稳定的新牧区。

(二)总体要求

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从2014年8月1日正式启动,2014年底基本完成。

对已经落实草原确权承包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对尚未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加快推进确权承包工作,颁发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对联户承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不确地,加强管理;对已经落实“双权一制”,但内容不规范的,要补充和完善;对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补发。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牧民意愿的前题下妥善解决。对草原权属有纠纷、证账地不符、四至界限不清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嘎查村界和草原“双权一制”嘎查村界不一致的问题,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对非牧人员占用的草原不予确权、换发新证;领导干部严禁占用草场;对已经征用并签订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的,换发新证时,从承包面积中扣除;对“一地双证”(既有草原承包证又有林权证)的草原,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确权,只能“一地一证”。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既有草原承包经营关系不变。在保持现有牧区草原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为基础,对原有的权属和承包关系及面积不做调整,不改变以原承包面积为基础的惠牧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保持草原承包期限不变。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随意调整或收回原承包草原,坚决杜绝损害牧民利益的现象发生。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牧区社会稳定。

(二)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嘎查村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暗箱操作。

(三)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区的草原确权承包实际,开展查漏补缺,重点是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三、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对嘎查村的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农牧场的国有草原使用权证书进行逐一核实,换发新证。二是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承包户的档案和原承包经营权证(使用权证)等进行逐一核实,换发新证。三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按照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查漏补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和档案。

在坚持完善原有草原承包关系、承包地块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对承包面积与实地有差异的,采用入户实地勘测方式确定面积,并将勘测后经牧户认可的面积填入新换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原有的承包面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新换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上。

四、基本步骤

1.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旗两级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筹集经费、制订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协调指导。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苏木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嘎查村确权承包工作组,协助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调解决或依法解决。

(2)制定方案。试点旗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

(3)开展培训。为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及试点旗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培训;市、旗两级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2.具体实施阶段

(1)资料准备。收集整理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时的所有权单位情况、所有权证书发放等情况;使用权单位情况、使用权证书发放等情况;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台帐、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牧户承包草原的基本信息表。

(2)入村入户调查。核实基础证件、数据、底图和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掌握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的草原权属证书等情况,入户确认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情况。

(3)建立登记表。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登记表,由苏木汇总,根据苏木乡镇上报的资料,由试点旗建立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表,登记表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或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4)完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实际,依照草原确权承包数据资料内容,适时对草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进行完善。自治区统一印制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制定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试点旗政府负责换发新证书,收回旧证书,旧证书由旗人民政府公告声明作废。

(5)建立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旗根据数字、影像、图表和文字资料,建立牧区草原确权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化。

(6)建立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三级档案。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要求,由旗、苏木乡镇、嘎查村分别整理登记相关资料,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

3.总结验收阶段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旗和苏木要认真总结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经验,并分别写出专题报告,检查验收工作由市旗两级先行自验,之后自治区统一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草原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明年全市开展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提供样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牧民切身利益,关系牧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市直有关部门、试点旗旗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督促指导、旗组织实施、苏木具体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协调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草原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和令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矛盾问题,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试点旗政府是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苏木乡镇政府是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农牧部门负责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工作经费、监管经费使用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已发林权证的牧户名单及图纸、坐标等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司法部门负责矛盾调解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提供原始档案和新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为保障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试点旗要大力宣传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广大牧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乌兰察布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在察右中旗和察右后旗两个半农半牧区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等的规定,结合我市草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草原划定的依据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草原应划为基本草原:

1.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2.重要放牧场;

3.打草场;

4.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5.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7.国家与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划定要以当前草原利用现状为基础,对草原利用现状进行确认;以畜牧业为主的苏木乡镇或嘎查村的草原都应划为基本草原;草原分布不集中连片的地区,基本草原主要根据草原的面积和作用划定,面积在500亩以上的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二、基本草原划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是核实基本草原权属,确定基本草原类型。

(一)基本草原权属核实。主要核实基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状况、权属界线、拐点等。集体基本草原所有权要核实到嘎查村。

(二)基本草原类型调查。要按照基本草原统一分类标准,查清每一宗草原的类型、面积和分布。

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路线与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98号)的规定。

三、基本草原划定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资料准备。

1.组织准备。市、旗两级政府成立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业部门,负责基本草原划定日常工作。各旗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划定专门队伍,完成外业调查和内业汇总工作。

2.技术准备。一是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基本草原划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划定的目的、任务、组织机构、技术路线、划定范围、组织措施、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及后勤保障等内容。二是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根据实施方案对参加划定的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培训。市、旗两级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负责本次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指导工作。

3.物资、资料准备。按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需要,准备相关设备、专业图件等工作用品及资料。基本草原划定用表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划定旗自行印制。

(二)外业调查。主要是对基本草原各类型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定位、评定等。包括权属界线及线状地物核实、基本草原类型勾绘、表格填写等,并开展相关的访问调查。

1.权属界线及线状地物核实。权属界线主要包括草原所有权界线,依据“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将未发生变化的权属界线直接转绘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底图上,并到实地核实确认。各级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界线,直接转绘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底图上。

2.基本草原类型勾绘。依据基本草原划分类型,采用GPS实地定点,参照遥感影像将基本草原的类型界线调绘在工作底图上。草原保护建设项目中已有界线和GPS定点的可以直接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对于面积较小、不够上图面积的人工草场等用GPS定点,可采用非比例尺上图。

3.表格填写。野外调查主要填写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集体所有草原以嘎查为单位登记。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应根据基本草原类型,按照图斑的编号逐一进行登记,登记表中要附有全部图斑清单,各项内容要完整齐全。登记表各项面积之和要等于该所有权单位的总面积。

(三)内业工作。主要是对外业数据进行仔细整理、统计、上图、撰写报告等。

1.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基本草原类型登记表按登记单位进行审核,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后,装订成册。

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按照苏木乡镇汇总表对审核后的基本草原登记表进行汇总。各项数据要准确无误,达到图、数与实地相一致。

在苏木乡镇汇总的基础上,根据基本草原不同类型进行逐项汇总。旗基本草原面积汇总工作中,要反映出全旗总土地面积、基本草原面积及其它各地类面积,基本草原面积与其它地类面积应协调一致。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旗人民政府对划定成果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依据、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基本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等。

2.报告编写。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由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1)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工作过程、经费及使用情况、保障措施、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附件:主要包括有关文件、补充的技术要求、重要的会议纪要、有关图表等需要留存的重要文献。

(2)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概况;基本草原划定的分类体系;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建设;基本草原划定取得的主要成果及精度;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方法。

(四)成果验收。检查验收分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检查验收标准包括组织机构健全;成果资料齐全;技术路线和方法符合要求;按草原利用现状划定,未按地方部门规划预留草原;旗政府公告;成果资料档案建立与管理规范。

1.内业检查。主要检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总体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基本草原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工作底图在总体检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均匀抽取10%图幅,检查工作底图与登记表是否一致、精度是否达到本规范要求。检查划定的各种界限是否移位,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各种标记和编码是否符合要求,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整。

表格填写: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基本草原划定汇总表是否准确、符合要求。

基本草原划定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结构是否合理,表述是否清楚,基本草原划定后,保护措施是否可行。

2.外业检查。在内业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均匀随机抽取不少于5%图幅,到实地重点核实检查以下内容并记录。权属界线、类型界线及符号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基本草原类型认定是否准确;线状地物及符号和编号是否与实地一致,移位是否符合限差要求。图斑划分和图斑编码是否与实地登记表一致。

(五)档案管理。基本草原划定原始成果属于永久或定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要求对基本草原划定所取得的成果、资料妥善保存、管理,分别在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旗档案馆保存。归档的内容包括:划定工作原始底图、以嘎查村为单位的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GPS野外定位记录表、各级基本草原划定数据汇总表、苏木乡镇基本草原分布图、旗基本草原划定挂图、旗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的公告、有关基本草原划定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实施进度安排

2014年8月启动,2015年10月完成。2014年9月前,做好前期调研等准备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成立组织机构,编制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9月—11月,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准备调查所需设备器材,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的野外实地调查核实工作;2014年12月—2015年9月,进行内业汇总、成果资料及图件的编制、基本草原划定结果政府公示、建立档案,对野外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进行查漏补缺;2015年10月,由市、旗两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书面申请自治区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旗两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准备所需设备器材等工作。旗政府是责任主体,苏木政府具体实施。要建立健全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目标责任制,符合基本草原划定标准的草原全部划为基本草原,必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级一定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矛盾问题,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二)强化部门协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是中央与自治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工作,关系着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农牧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的落实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档案部门免费提供原始档案和新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

(三)加大技术支撑。为了保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成果质量,市农牧业局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察右中旗与察右后旗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划定技术工作组,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技术标准,完成外业调查、内业汇总及工作成果报告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组织专家团队和强有力技术支撑小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保障工作经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业务培训、宣传、调研、考察等工作,购置专用GPS、扫描仪、相关专业图件和资料等设备器材等。为保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成果质量,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抽组有关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进行整改,对工作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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