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严禁非法采集收购野生植物的通告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严禁非法采集收购野生植物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严禁非法采集收购野生植物的通告
兴署字〔2014〕63号
近年来,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集、收购野生植物的现象十分严重,给草原生态系统带来了极大危害,特别是每年春秋两季防火戒严期内,进入北部林区采集野生中药材的人员逐年增多,导致林区防火工作管控难度和压力不断增大。为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规范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活动,从源头上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杜绝非法采集野生植物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草原火灾重点防控区、草原生态脆弱区、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采挖野生植物,特别是在春秋两季防火戒严期内坚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进入重点国有林区采集野生中药材。禁采期以外确需采集收购的,要在指定采集的区域内,由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填报《草原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和《草原野生植物收购申请表》,并按规定,旗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草原野生植物收购申请表》初审合格后,报送盟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草原野生植物收购许可证》。
二、依法规范野生植物经营场所,对未取得合法收购野生植物许可证擅自收购野生植物的经营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证照齐全的经营场所要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许可行为,保证经营者守法经营。
三、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药材资源保护和建设责任制,由农牧部门牵头,组织工商、公安、环保、林业、药监等部门经常开展执法检查,共同打击非法采集、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无视法律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394823237813948221665
此通告
2014年6月1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