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兴署办发〔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调整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2〕1号

盟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依据自治区政府批复的调整我盟2011年津贴补贴水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职工各职级应享受住房面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员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乘以现行热费收费标准,再乘以取暖期6个月即4.2元/月×平方米×6个月计算。由现行的每个职工补贴50%改为补贴100%。

二、补贴范围。盟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所有职工,盟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盟直驻外机构单位在编职工及退休职工。

三、资金来源。盟本级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补贴所需资金,由盟财政统一安排;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发放职工住宅取暖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办法解决;离退休职工按原取暖补贴发放渠道解决。

四、会计核算。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暖补贴的发放不发放现金,依据各职级计算出年补贴总额,再分月计入工资,并随工资统一发放。职工职务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职级调整补贴标准。

本次调整取暖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下达1999年职工取暖费的通知》(兴财预字〔1999〕87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从2012年1月13日起到盟人事局工资科办理审批手续。

本通知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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