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固政公告〔2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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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告
固政公告〔20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固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在经过成本测算、听证会听证等程序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调整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六层以下)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一、二、三、四等级,实行等级服务管理收费制度。
1、政府指导价分别为:服务一级0.60元/平米·月,服务二级0.50元/平米·月,服务三级0.40元/平米·月,服务四级0.25元/平米·月。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根据原州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确定。
2、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相应标准上浮50%。
3、市区保障性住房及老旧住宅小区交通工具泊位费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约定。
4、老旧住宅小区是指2002年8月之前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二、新建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商品住宅区内商业、办公、公益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以及新建的商品住宅区的交通工具泊位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属本次调价范围。
三、市住建局(房管局)配合原州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指导各小区建立并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本次物业收费调整为契机,确保物业管理质量与收费标准同步提高,要从小区管理入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行社区网络化管理。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五、本公告自2015年8月7日起实施。
附件:固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http://xxgk.nxgy.gov.cn/article/szf/201507/33335.html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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