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固政发〔201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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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固党发[2014]13号)精神,优化固原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了精简,现将决定保留的3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收费清“零”。市级各部门(单位)所有收费项目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部清零。
1、保留3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减半征收的1项)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申报,到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市发改委(物价局)窗口申报登记办理,市物价局重新换发《收费许可证》。
2、企业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环节收费项目免收;除保留39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3、涉及免收项目的部门(单位),由市物价局负责收回其《收费许可证》,并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及渠道全额上缴财政。
4、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时确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行政审批收费事项改革是市委、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关乎固原发展环境好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财政物价部门将对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表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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