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固政发〔2009〕2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固政发〔2009〕20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扩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量增大,为了及时为各项目提供土地,确保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2008年2月17日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川地
1、征地费每亩由原来的13000元调整为16000元。
2、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当年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不允许种植多年生作物。
3、各种农作物、经济作物、苗木(包括各种松树)、温棚(包括棚内种植物、菌棒)等补偿费均由原来的每亩400元调整为800——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当年地上种植的作物,补偿费每亩800元。
4、未种植的地块在补偿时,每亩奖励800元。
5、凡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山地
1、征地费每亩由原来的9000元调整为12000元。
2、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当年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不允许种植多年生作物。
3、各种农作物、经济作物、苗木(包括各种松树)、温棚(包括棚内种植物、菌棒)等补偿费均由原来的每亩150元调整为400—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当年地上种植的作物,补偿费每亩400元。
4、未种植的地块在补偿时,每亩奖励400元。
5、凡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未利用地
征地费每亩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2000元。
四、征用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宅基地所在的川地和山地征地费补偿标准执行。
五、院落及房前屋后10米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仍按2003年市政府1号令执行;初果树、盛果树在补偿时,树冠要分别达到1.5米和3米。
六、需要拆迁的房屋,均按政府城市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本标准发布之前已征用土地的项目,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固原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固原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一览表(川地)
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元)备注
标准温棚2000包括棚内种植物等
药籽亩800包括各种药籽
药材苗亩2000包括各种药材苗
多年生蔬菜亩1000
多年生饲草亩1000
花卉、枸杞树亩2000包括各种花卉
松树亩2000包括各种松树
杂树及果树亩1000
人工窖、人工井院内按1号令执行,
耕地内一律不补偿
固原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一览表(山地)
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元)备注
标准温棚1000包括棚内种植物等
药籽亩400包括各种药籽
药材苗亩1000包括各种药材苗
多年生蔬菜亩800
多年生饲草亩800
花卉、枸杞树亩1000包括各种花卉
松树亩1000包括各种松树
杂树及果树亩500
人工窖、人工井院内按1号令执行,
耕地内一律不补偿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