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文号:固政发〔2009〕20号
颁布日期:2009-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固政发〔2009〕20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扩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量增大,为了及时为各项目提供土地,确保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2008年2月17日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川地

1、征地费每亩由原来的13000元调整为16000元。

2、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当年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不允许种植多年生作物。

3、各种农作物、经济作物、苗木(包括各种松树)、温棚(包括棚内种植物、菌棒)等补偿费均由原来的每亩400元调整为800——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当年地上种植的作物,补偿费每亩800元。

4、未种植的地块在补偿时,每亩奖励800元。

5、凡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山地

1、征地费每亩由原来的9000元调整为12000元。

2、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当年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后,不允许种植多年生作物。

3、各种农作物、经济作物、苗木(包括各种松树)、温棚(包括棚内种植物、菌棒)等补偿费均由原来的每亩150元调整为400—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当年地上种植的作物,补偿费每亩400元。

4、未种植的地块在补偿时,每亩奖励400元。

5、凡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未利用地

征地费每亩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2000元。

四、征用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宅基地所在的川地和山地征地费补偿标准执行。

五、院落及房前屋后10米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仍按2003年市政府1号令执行;初果树、盛果树在补偿时,树冠要分别达到1.5米和3米。

六、需要拆迁的房屋,均按政府城市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本标准发布之前已征用土地的项目,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固原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固原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一览表(川地)

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元)备注

标准温棚2000包括棚内种植物等

药籽亩800包括各种药籽

药材苗亩2000包括各种药材苗

多年生蔬菜亩1000

多年生饲草亩1000

花卉、枸杞树亩2000包括各种花卉

松树亩2000包括各种松树

杂树及果树亩1000

人工窖、人工井院内按1号令执行,

耕地内一律不补偿

固原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一览表(山地)

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元)备注

标准温棚1000包括棚内种植物等

药籽亩400包括各种药籽

药材苗亩1000包括各种药材苗

多年生蔬菜亩800

多年生饲草亩800

花卉、枸杞树亩1000包括各种花卉

松树亩1000包括各种松树

杂树及果树亩500

人工窖、人工井院内按1号令执行,

耕地内一律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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