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固政办发〔2014〕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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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的有效载体。按照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综改[2013]2号)等有关精神,为增强村集体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着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夯实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增加凝聚和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按照“科学规划、因村制宜、项目带动、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创新“空壳村”、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输血”与“造血”并举,形成稳定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促使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推进我市农村在2020年与全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总体要求
1、创新思路,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科学发展理念,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集体产权(农用地、未利用土地、林业用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清查管理,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机关干部下基层“三同六送六帮”等“三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2、村级主体,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增强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搞行政命令,防止因发展集体经济而增加村级债务和农民负担,防止在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当地经济发展基础,特色农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因村制宜,面向市场,找准产业、项目和有效载体,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
4、整合资源,整体推进。在基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村“两委”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各方资源,加大资金、项目、政策的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提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三、目标任务
每年投入一定量的财政资金扶持若干个“三资”基础较好的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通过3-5年的扶持和引导,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全市842个行政村都能够发展起具有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摘掉“空壳村”帽子。每个村至少引导、培育、扶持一个具备“造血”功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使80%左右的村级集体经济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形成村级产业稳步壮大,集体经济收入逐年递增,各项村级事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四、发展途径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实际,发挥优势、积极探索,科学确定发展项目,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1、盘活现有村集体资产。通过对村集体目前所有的厂房、仓库、房屋等不动产和相关设备以及闲置校舍的有效管理,实现保值增值。能够引入企业经营的,由企业经营,最大限度提高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已经发包或租赁的不动产和设备,要加强资产经营、监督和管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将各类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村民个人,进一步明确享受对象,提高村民参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资源管理。鼓励有资源优势的村有计划的开发利用优势资源。村集体现有的荒坡、荒水、荒地、荒滩等“四荒”资源和养殖水面,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序开发利用,增加村集体收入。有条件的村,可利用特色资源发展“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也可以在土地确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引进涉农企业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
3、开展服务创收。鼓励区位优势明显的村发挥区位优势。临近城镇、交通主干线以及工业园区、城中村等周边区位优势明显的村,依托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移民村建设等,鼓励依法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发挥征地补偿费的资金优势,兴办标准厂房、商贸市场、专业市场、酒店、商铺、物流等服务业,实现土地资产和资本的有效结合,为村集体创造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4、创办新型经营主体。鼓励有积极性主动性的村创办新型经营实体。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乡土人才、回乡青年、大学生和招商引资兴办种植、养殖、加工、运销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走社会化服务创收的路子。
五、保障措施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在政府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各县(区)在安排各类支农专项资金的时候,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向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重点村倾斜。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村级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重点,不断加大对村集体的金融支持力度。
2、支持盘活各类资源。在农用地、未利用土地、林业用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已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将自有承包地等固定产权作为股份入股,参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经营。下放小型水利设施经营权,将小(二)型水库、骨干坝、小塘坝、排灌设施经营权下放到村,由村集体采取多种方式依法经营,并做好产权移交。
3、实行税收减免让利。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发布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以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4、实施项目带动。各县(区)每年根据自己的实际精心论证、储备一些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农业项目,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农牧局核准后统一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实施。为我市村集体经济发展积累一些经验和做法,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5、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在每年召开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时,将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和优秀的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纳入奖励范围。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或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经县(区)组织部门推荐,在组织招录乡镇公务员和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组织领导
1、强化领导组织。市政府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扶持目标和项目筛选上报、研究落实配套政策,深入各经济薄弱村开展调查研究,逐村帮助理思路、定计划、解难题,切实解决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
2、加强协同配合。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研究、部署和指导。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薄弱村具体指导和服务,探索加快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新路子。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新增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发改、规划、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缓税政策,并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其他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各自职能,认真研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积极寻找破解难题的办法,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3、实行绩效考核。各乡镇、村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也是业绩考核的对象。市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村集体经济发展绩效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与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拨付、乡村两级项目资金安排、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下一年度将不予安排财政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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