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10〕6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银川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承担起应急救援法定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0〕5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队伍组成
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组建银川市应急救援支队机动大队,依托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辖区各消防中队为应急救援大队骨干力量。应急救援支队、大队主要领导由公安消防支队、大队主官担任。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机动大队和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
二、机构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应急救援支队,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挂牌成立,所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应急救援支队机动大队在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挂牌成立,所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应急救援大队、金凤区应急救援大队、西夏区应急救援大队、永宁县应急救援大队、贺兰县应急救援大队、灵武市应急救援大队分别在所属的县(市)区消防大队挂牌成立。
三、职责任务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力量)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和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
四、组织指挥
应急救援支队在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应急救援支队、大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和属地指挥的原则。支队、大队独立作战时,由本级指挥员指挥。支队、大队与当地公安机关其他警种联合作战时,由公安机关统一指挥。支队、大队、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社会联动部门和单位协同作战时,由市及县(市)区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支队、大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联动响应
在保持原有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全市矿山、化工、医疗、交通、电力、民政、地震、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政府统一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将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单位纳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要请通报制度,建立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各方面力量参与救援的联动机制。同时,各应急救援大队要加强与所驻辖区的应急救援分队的联系和衔接,做到在应对突发性灾害时能够步调一致,协同作战。
六、经费保障
银川市应急救援支队及机动大队和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所需经费在保持原供应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相应增加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为补充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市应急救援支队及所属的机动大队和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应急救援大队建设、装备经费、运行经费分别由市和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应急救援大队建设、装备经费、运行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