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到农村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到农村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等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青海省到农村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33号
各州市地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委: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到农村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
共青团青海省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青海省到农村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是指: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开发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青南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岗计划”)等四类基层服务项目。
第二条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生活费标准
1、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和青南计划的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0元。
2、“特岗计划”教师生活费标准根据青政办〔2008〕56号文件精神,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缴纳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下同)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及个人缴费费率均按当地费率计缴。
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服务人员月生活费标准。单位按政策规定的缴费费率计缴,个人缴费费率为1%。
第四条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青南计划人员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70%,服务地县级财政负担30%。
“特岗计划”教师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根据青政办〔2008〕56号文件规定,按原渠道列支。
第五条办理程序
(一)办理生活费发放手续
服务人员到岗服务后,由各州市地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持服务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登记表、花名册到省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生活费开卡手续。省级负担部分由省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银行卡支付,县级负担部分由各县相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各县项目主管部门分别以“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计划”、“青南计划”、“特岗计划”为户名,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三)生活费发放
省级负担部分由省项目主管部门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县级负担部分由服务人员持乡(镇)考勤证明到各项目主管部门领取。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单位负担部分,由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服务人员在岗服务情况按季度到相应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缴费。个人负担部分,由县项目主管部门在服务人员生活费县级负担部分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经费核拨
省级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县项目主管部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内,到省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核拨。申请核拨社会保险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缴纳社会保险服务人员花名册。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
第七条服务人员中途退出服务时,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收缴服务人员生活费发放卡,停止缴纳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统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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