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局关于全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4〕84号
颁布日期:2014-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局关于全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12日

海南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

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州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省国省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163号)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部署,合理安排。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全州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省州统筹领导、各县合理安排、组织实施的原则开展并完成工作。

(二)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省级机构负责全省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州级机构负责上下协调,督促指导检查,各县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三)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各县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统一的成果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全州农牧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合理继承,充分利用。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持成果延续性,各县应充分利用以往已完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已覆盖地区的成果资料。

(五)因地制宜,科学实施。各县应结合本地区已有成果资料和人力、技术、经费等实际,认真调研,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工作实施细则,采用科学适宜的方法开展和完成本次工作。

(六)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各县在确权中要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好存在的权属不清、界线纠纷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并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州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我州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加强集体土地管理及推进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三、主要任务

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的调查测绘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农村牧区每宗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的权属、位置、面积及利用状况,形成产权明晰、四至清楚、地类准确、图数实地一致、数据准确真实的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包含二次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同时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房屋纳入工作范围,进行丈量登记。

各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的数学基础、成果格式、权属调查、地籍测量、集体土地地籍数据库建设、土地权确登记发证等政策性、技术性内容要严格按照省上《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方法

(一)已开展试点的县

1.在全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已开展宅基地(含住宅)确权登记发证试点的县,要充分利用原有的测绘成果和权属调查确认成果,应逐一进行核实。同时,依照相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成果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补完善和成果数据转换使之达到要求发证的条件。

2.在全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完成宅基地(含住宅)测绘工作的县,抓紧测绘工作的审核和确认,并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的测绘和确权登记工作,还应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调查测绘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房屋信息,为即将实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依据。

(二)未开展的县

1.二次调查城镇成果已覆盖的县,应充分利用其成果,经核实对权属调查各项法律手续齐全、图件精度准确、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可直接用于确权登记发证;不完备的经补充调查和修改完善后加以利用,有错误的进行补充调查修正。

2.二次调查城镇成果未覆盖、也未开展登记发证的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成果标准,结合本县人力、技术、经费等实际,采用适宜的方法开展权属调查和图件绘制,用于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此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所有权确权登记中,要充分利用全州已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相关资料、技术路线、政策界线,并严格执行《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海南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南政办〔2011〕117号)的有关要求。

4.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按《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明确权属界线、界址位置,量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为更好地开展和按时完成此项工作,州政府成立豆本加副州长任组长,州国土资源局局长马当周、州政府副秘书长晁天祥任副组长,州财政、农牧、发改、统计、监察、民政、住建、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海南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全州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编制全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工作,配合省级负责各县工作实施细则的审查和成果的检查验收及州级日常工作。

各县相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工作实施细则,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抓好落实,并做好工作报告的编写和领导小组的日常性工作。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县领导小组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抽调责任心强、有公心的农村基层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进一步充实办公室力量,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宣传动员。适时召开全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布置会,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牧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业务培训。全州各县业务人员的培训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安排统一进行。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本辖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质量保障

1.建立健全督查验收制度。为保证全州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各县工作成果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县级对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检,州级进行复检核实,省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国家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各县的登记发证成果组织验收。各县应尽快编制工作实施细则,报省、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纳入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各县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中不依法依规、成果质量不合格、成果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及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除责令整改外,将建议对该地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不予通过,同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严把登记关。注意把好土地权属来源关、四至审核关、面积量算分摊关、资料齐全关、登记审核程序关,坚决按程序办理,特别要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广泛参与,做好每个环节事前公告和事后公示,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在准确无误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家庭签名盖章确认。

(五)经费保障和使用。目前,省上根据各县工作量已下达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县财政配套解决,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完成。在编制经费预算时,一并考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房屋的丈量登记经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时间安排。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州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4年正式启动,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14年6月中旬前,完成州、县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工作,上报省、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时完成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确定技术服务单位;6月底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各县要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调查测绘工作;2014年12月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地各县推进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3.2015年3月至4月,各县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确权工作;2015年4月中旬州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015年5月至6月,各县为单位完成城乡一体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立工作。

5.2015年7月至9月,各县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完成对各地工作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10月份州领导小组会同省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6.2015年10月至11月,完成县级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编写工作。

各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做倒计时安排。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和省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制度,按每月28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上报工作进度情况。

六、主要成果

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全州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含住宅)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成果包括:确权成果、图件成果、数据成果、登记成果、土地证书、文字成果及数据库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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