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利益共享机制意见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利益共享机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3〕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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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利益共享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2日
关于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
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
为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利益共享、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业活动健康发展,使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2〕288号)要求,现结合海南州实际,就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利益共享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资源科学发展为统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都以招拍挂方式有偿配置,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主导,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按照“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目标,完善机制,规范运作,促进矿业活动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的依法处置和有偿使用,严格按法定权限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经州、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以招拍挂方式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处置。
(二)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州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开发严格按照《海南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执行,并根据《规划》规定的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进行招拍挂出让,按矿种合理开发,有偿配置矿权,禁止协议出让或行政审批。上级国家机关按矿权审批权限在州域内设置采矿权时,应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共赢开发、共享成果。
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州域内所有勘查区(含空白区)设置矿业权,各级国土部门严格审核后,并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州域内地质勘查活动占用耕地、草场或因矿业活动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集体组织和农牧民群众一次性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三)严格矿山企业属地化管理,加大税费征管力度。
1.凡州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在资源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其住所及经营场所必须在资源所在的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就地注册、就地纳税,矿产品必须就地加工、就地延伸产业链条、就地吸纳劳力,最大限度、最佳效能地发挥矿业经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
2.原注册、核算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矿山企业,必须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将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变更至资源所在县域内,依法核算、缴纳相关费用。
3.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企业必须在资源所在县注册登记后,方可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否则州县不予出具相关文件。
(四)完善征地补偿政策,建立群众参与资源开发机制。
1.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占用草场、耕地和其他土地征地补偿机制,严格按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措施,保证将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对村集体补偿事项必须公开透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或截留。对不履行征地制度,不落实征地补偿的开发项目,不得出具相关文件,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2.鼓励当地群众通过组建合作社与新兴集体经济组织等形式,参与矿山生产建设、采矿辅助工程、矿石及矿产品运输、环境治理、矿区公路养护等项目,与矿山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开发矿山企业必须支持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开展业务承包及生产服务等多种经营,支持、扶持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以实现资源开发成果共享,利益共享。
3.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平等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资源地群众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和群众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占用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地上附着物等评估作价入股矿产开发,以保证农牧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按照入股比例依法享受平等股东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及农牧民群众入股参与方式、入股比例、收益分成、保障措施等应在当地政府指导监督下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并由资源所在地政府拿出方案具体实施。
(五)增强政府主导作用,维护各方利益共享。
1.省上返还给州县的矿业权价款,财政部门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根据《青海省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规定》(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规定,在保证10%用于国土部门对勘查开发项目监管经费外,其余作为地方财政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资金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并不断壮大。
2.发挥政府在统筹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资源所在地政府参股入股机制,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以自有资金或省返还州县矿业权价款、矿产开发地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林木、道路、电力基础设施等作价入股或现金入股,共享利益,共赢开发。
3.建立地方政府、乡村组织与开发矿山企业定期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因资源开发牵扯的土地、草场、生态环境治理与矿山开发企业的争议问题,协商解决地方与企业经济建设相关事宜,营造良好的资源开发外部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4.强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支持地方公益事业。当地政府协商矿山企业在开发矿产资源中,必须每年按矿产品销售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提留发展基金或公益基金,使矿产资源开发当地农牧民群众和集体组织长期受益。开发矿山企业在资源地要积极开展企地共建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地村社开展“造血式”帮扶,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农牧民群众在矿山就业,优先接收当地大学毕业生到矿山就业,优先从资源地选送人员到外地参加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及管理型培训,促进群众就业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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