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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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北政办〔2015〕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州公安消防支队制定的《关于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为全面整合全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灭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州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州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建州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主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州消防支队政委担任,指挥长由州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州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消防支队、州军分区、武警海北支队、州民政局、州环林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卫计委、州安监局、州广电局、州气象局、州城建监察大队、州无管处、州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海北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海北州公安消防支队,州消防支队支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指挥机构职责
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本级预案处置的较大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
(二)部门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组织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完成灭火和消防应急救援处置任务。
(三)部门职责
1.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省政府。
2.州财政局:负责安排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及联合演练所需经费的保障,并做好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3.州公安局: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组织警力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警戒,确保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护现场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对处置现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州政府。
4、州消防支队: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州军分区、武警海北支队:分别负责组织民兵、武警官兵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人员营救和疏散物资。
6.州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州环林局、州城建监察大队:负责调度州环卫洒水车和林业绿化水车对火灾现场消防车辆进行供水,必要时可在消防部门的组织指挥下调集车辆参与灭火救援处置工作。州环林局负责现场污染现场监测后,协助救援队伍划定灭火救援现场危险区域范围;对大气和水源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
8.州人社局:负责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9.州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10.州交通局:负责对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道路的抢修工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1.州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伤员的转运、治疗,做好事故现场疫情预防的控制,必要时与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保伤员的有效救治。
12.州安监局:负责协调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等方面技术人员,调集救援装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13.州气象局:负责监测灭火救援处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4.州供水站:提供州府所在地灾害现场水源信息,并且保证各水源管网的水压,为消防部队提供水源保障。
15.州无管处:负责协调并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消防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用频安全,指配除“州军分区、州武警支队”以外各成员单位的无线电频率,解决通讯干扰,确保救援指挥信息畅通。
16.州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火灾和消防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调度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17.州广电局:根据州灭火应急救援联动指挥部提供的灾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火、灭火信息;派专人做好灭火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18.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灭火救援安全管理,保障灭火救援过程中的通讯畅通,确保灭火救援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第三章联动工作制度
第四条联席会议制度。州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过交流培训、工作研讨、技术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动协作机制。
第五条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消防支队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报备案部门。
第六条专家组制度。在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七条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全天候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八条定期演练制度。州政府每年组织州本级成员单位进行1至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四章督导检查
第九条州政府牵头负责全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原则上每年检查指导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由州政府办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各县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参照本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并分情况制定具体联动工作预案。
第十一条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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