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3〕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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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意见》(青政办〔201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因此,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既是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全面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省政府去年出台了《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第94号令),今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8号),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廉政工作会议上也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而且,2013年省政府将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对州县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
(一)主要目的和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质是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加合理合法、更加公平公正、更加清楚明确地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二)范围和时限要求。
实施范围: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州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各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省驻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行政执法主体。
时限要求:各县、州级各单位和省驻州各单位均要求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工作安排。
1、清理执法主体和依据。要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具体参照州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第2号〕),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执法权限。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组织不得赋予其行政处罚职能。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行政处罚依据开展专项清理,重点清理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依据,并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法定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废止。梳理工作要全面细致,不得有遗漏。州直各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梳理结果请于2013年7月1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由州编办和法制办共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各部门。各县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并报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2、建立健全适用规则。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或本部门的适用规则,对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制定裁量基准等作出制定设计和安排,明确依法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各自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实施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应当遵照执行、明令禁止的行为。
3、制定完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适用规则确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适用规则,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影响等,合理划定裁量阶次,对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可以选择幅度、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等情形进行细化量化,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在10月底前制定完成各自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4、积极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北州行政程序规定》和《海北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告知及说明理由、回避和听证、期限和时效等程序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职能方面的制度规定,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等,以保障制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得到贯彻和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由主管领导负责协调推动,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尽快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总结执法过程中行使裁量权的好做法、好经验,每种违法行为要科学划分不同档次。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有关法律专家和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州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在各执法主体制定裁量基准过程中,法制部门应积极给予工作指导。对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将在全州范围进行通报。在各执法主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出台后,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北州行政程序规定》、《海北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各执法主体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程序运行、裁量基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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