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州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生活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州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生活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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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全州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生活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0〕15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提高全州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提高全州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
工作人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0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0〕72号)中:“海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为7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调整为8.2元”的规定,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调动和发挥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出如下提高全州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生活费标准意见。
一、提高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费标准
将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费标准由现在的大专学历每月500元提高为每月950元;本科学历每月550元提高为每月1000元;在乡镇单位见习岗位的高校毕业生,每月生活费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50元,即:大专学历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每月1050元。提高标准后的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生活费由地方财政每人每月承担100元,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承担150元,其余部分由州、县自行解决。
二、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生活费标准
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90元提高为每月1000元。提高标准后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生活费由地方财政每人每月承担100元,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承担100元,其余部分由州、县自行解决。
三、调整后的新标准从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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