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4〕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行政机关公文是政府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政府政务运作和决策的核心载体。近期,个别地区、部门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连续出现报送办理程序错误、适用文种错误等问题,影响了公文的办理效率和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一)市政府原则上只接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隶属关系的群众团体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报送的公文,非常设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属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确因工作需要而上报文件的,须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原文转报;如遇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二)报送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必须使用文件形式,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公文报送一律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网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文书处,由市政府办公厅机要文书处进行登记分送,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在主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事项除外),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分送情况。
(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多头报送文件。向市政府报送文件,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须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更不能多头请示;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市政府。
(五)凡拟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的文件,需说明发文理由,附送代拟稿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会签情况等。
(六)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或省直部门行文请求解决问题。确有需要的,应由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或省直部门行文。
二、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一)各地区、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使用“请示”、“报告”、“意见”等规范文件形式,不得以呈阅件、便函等形式报送公文。
(二)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并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不得在一篇请示中同时请示若干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问题,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
(三)拟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研究。涉及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的文件,由行文单位直接送市编办办理。
三、切实规范公文格式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青海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试行)等规定办理,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页码、附件等公文要素要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明确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涉密公文应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文件的报送程序及格式进行认真规范,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切实增强文稿质量,提高运转效率。
(二)公文要注重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做到主题鲜明、语言流畅、逻辑严密、数据准确、文风简洁,力戒照抄照搬、拖沓冗长。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青海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从事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公文处理能力,通过规范公文报送工作,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行文,自3月17日起,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要求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报送。因行文不规范、格式有误等导致工作延误的,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