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牧办发〔2013〕38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相关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在2012年报送的行政处罚事项与相关信息及征求了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再梳理。同时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公正、过罚相当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划分了不同的裁量阶次。现将梳理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531-8719800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4/4/42-2.pdf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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