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震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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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震发〔2014〕26号
各市地震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地震局制定了《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和《基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2009年6月17日发布施行的《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震发法〔2009〕67号)同时废止。《基准》是《办法》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山东省地震局
2014年4月9日
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震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依据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上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行为违法案值较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七)其它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案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裁量权适用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下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4/15/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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