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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2 | 失效日期:2019-04-3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发改法规〔2014〕30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省区域办、省对口支援办,省宏观院、省信息中心、山东证券报社: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制定
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4/15/30-2.pdf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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