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经信综字〔2013〕609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1月27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电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安全标志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安全标志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安全标志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220千伏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压等级在22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6.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7.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9.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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