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鲁民〔2012〕82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孤儿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72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公用开支部分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本通知自201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20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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