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气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2失效日期:2018-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气办发〔2013〕238号

各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

为完善气象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指导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要求,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1.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山东省气象局

2013年12月2日

附件1

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附件2

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4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制定《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先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区间,再在区间内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

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六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管理相对人发生轻微的违法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主动改正或者是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气象行政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气象主管机构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在使用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上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气象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因气象主管机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行为违法的;

(六)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本办法中所称减轻,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幅度的最低限度之外予以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轻,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裁量权基准》具有同等效力。气象主管机构在适用《裁量权基准》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规定适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是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不得作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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