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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2015-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4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准,但不得违反本裁量基准,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省厅将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将及时纠正,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4/5/35-2.pdf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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