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在临沂打造“两型社会”建设高地新要求,结合《山东省临沂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就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沂蒙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市场化配置生态环境资源为改革发展方向,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具有区域性、整体性和上下游关联性特点。建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坚持市场化配置生态环境资源原则,坚持货币化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可溯源原则,坚持重机制重长效原则。
(三)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河流流域、区域大气环境、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湿地等生态环境领域,逐步建立补偿架构科学合理、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规范、补偿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二、生态环境补偿的重点领域
(一)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
1.补偿范围
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补偿对象
(1)保护区内因实施保护措施而减少收入的村民;
(2)保护区内因实施更加严格的村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而增加的支出;
(3)保护区内水质保障类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费用。
3.补偿资金来源
(1)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益方财政安排资金;
(2)从城镇供水加价中提取一块,生态补偿加价部分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水源地群众减少的实际收入核定;
(3)从水资源费中核定一块。
4.补偿方式
(1)根据水源地保护区内村民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湿造成的失地数量和禁施农药化肥后减少的收入,核定补偿对象和补偿数额,向社会公示,按年度直接发放给补偿户。
(2)村庄环境维护费和生态基础设施维护费,实行定额补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二)重点河流流域生态补偿
1.补偿范围
全市重点河流流域县区。
2.补偿对象
河流水质达标的县区政府。
3.补偿资金来源
全市36个考核断面和2个参考断面水质超标的所在县区政府上缴的补偿资金。
4.补偿方式
根据河流断面(见附件1)水质监测达标情况,科学核定达标县区补偿金额。
(三)矿山生态修复补偿
1.补偿范围
市域范围内正在建设、已经建成投产和废弃的矿山。
2.补偿对象
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建设主体、政府招标确定的废弃矿山修复项目建设主体。
3.补偿资金来源
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正在建设、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和废弃矿山、破损山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负总责。生态修复补偿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
(1)采矿权价款市级和县级分成各提取一块;
(2)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具体标准见附件2);
(3)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
(4)省和国家专项资金;
(5)治理修复费用与使用价值达到平衡的,实行谁修复、谁出资、谁保护、谁拥有使用权。
4.补偿方式
(1)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由建设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补偿标准为征收的保证金。
(2)对废弃矿山修复治理所需资金,由县区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招标,从采矿权价款县级分成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返还中支付,从采矿权价款市级分成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市级返还部分中给予补助。
(四)森林生态补偿
1.补偿范围
市域内294.31万亩生态公益林。其中,国家级160.64万亩,省级98.68万亩,市级34.99万亩。
2.补偿对象
承担生态公益林栽培、管护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3.补偿资金来源
(1)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
(2)社会公益捐助;
(3)森林碳汇交易补偿资金;
(4)多元化补偿资金筹集。
4.补偿方式
(1)对生态林管护补偿对象实行差别补偿。根据公益林的群落结构,将全市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不分权属,执行优质优价的分级补偿标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每亩每年20元,市级公益林每亩每年15元。补偿标准视财力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2)集体或个人造林,达到生态公益林标准的,每亩一次性补偿500元,在管护上享受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所有权和经营权隶属不变。
(五)大气生态补偿
1.补偿范围
全市市域范围。
2.补偿对象
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区。
3.补偿资金来源
(1)市、县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2)县区上缴的补偿资金。
4.补偿方式
根据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细微颗粒物(PM2.5)的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六)湿地生态补偿
1.补偿范围
承担城市及工矿企业污水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
2.补偿对象
湿地运营管理单位或和个人。
3.补偿资金来源
(1)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
(2)排污费。
4.补偿方式
按照可监测、可计算、可检查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处理水量和水质改善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三、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生态补偿管理与协调体制。全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由市经济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督导检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已经制定出台生态补偿办法的,要结合本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落实。尚未制定出台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加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加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估体系。结合《山东省临沂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中关于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抓紧组织开展资源环境实物量统计、资源耗减、环境损失估价方法的研究,加快建立可以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为生态环境补偿提供价值估算依据。
(三)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多渠道融资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生态脆弱区和重点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建立生态建设重点地区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实现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审计、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宣传。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补偿意识,明确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补偿中去。自觉接受人大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附件下载:
[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42K]
http://www.linyi.gov.cn/system/resource/egovinfo/download.jsp?id=222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交标准及影响系数表23K]
http://www.linyi.gov.cn/system/resource/egovinfo/download.jsp?id=2230[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23K]
http://www.linyi.gov.cn/system/resource/egovinfo/download.jsp?id=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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