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临政办发〔2010〕125 号
颁布日期:2010-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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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

停放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2000〕933号)、《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

办法》(临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

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

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机动车车位使用费、停放看管服务费、

车库租赁费等。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

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管理工作,城管、公安交

警、财政、交通、规划、税务等部门应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兰山区、河东区、罗庄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内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

下制定、调整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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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

动车停车场;

2.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

3.因交通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强制拖曳

到指定机动车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

4.因超限超载等原因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扣押在指定

机动车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5.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

6.其他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

性停车场。

(二)住宅(包括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停车场车

库租赁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其它非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

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

费,由经营者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制定,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

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规划配套的停车场需对外收费的由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从低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

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

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

准时,应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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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

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

为计费单位,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

法。

第九条在保障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镇规划

的前提下,鼓励单位或个人设置临时性、社会公益性机动车停车

场所,为机动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计费。

机动车停放按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四类车型分

别计费。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

汽车或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车

为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或车长大于等

于6m且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大型车为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

汽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管理的,经营

者应当经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

费登记事宜,办理《临沂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手续后方可

收费。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登记事宜时应

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

(二)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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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部门验收的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

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

费。

经营性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按

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减收或免收。

第十四条停车场(位)收费时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

的统一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停车服务费,并向税务或价格

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

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或收费公示栏,标明停

放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

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

的格式监制。

第十六条停车场(位)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停车场(位)收

费人员要佩戴统一标志,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单),并

在卡(单)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车辆离场时,

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单)。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

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对于仅收取车位使用费的停车场(位),其经营

者或管理者对其经营或管理的停车场(位)内存放的机动车在停

放期间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

公司要求赔偿时,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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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收取停放看管服务费、车库租赁费的停车场(位),

因其经营者或管理者看护、管理不善造成停车场(位)内机动车

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乘人员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收费行为的,

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的;

(二)违反管理权限,未经批准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收费不开具票据或票据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及利用城市道路、

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

者,其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上缴财政,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管

理、维护及发展公共交通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2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临沂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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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临沂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1、道路、室外停车

高峰期计时收费标准

(7.00——21.00)

类别地区车型

一小时以内一小时以外

非高峰期计次收费标准

(21.00—次日7.00)备注

一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2元/半小时6元/车·次

人行道二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5元/半小时4元/车·次

临时停车位

三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元/半小时3元/车·次

一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5元/半小时5元/车·次

室外停车场二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元/半小时4元/车·次

三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0.5元/半小时3元/车·次

(1)道路临时停车收

取的是车位使用费。

(2)15分钟内免费,

超过15分钟不足一小

时按一小时计,一小时

以外不足半小时按半

小时计。

2、室内停车场

计时收费

类别地区车型

一小时以内一小时以外

计次收费备注

一类地区小型车2元/小时1.5元/半小时8元/车·次、15元/车·天

二类地区小型车1.5元/小时1元/半小时6元/车·次、12元/车·天

室内高级

停车场

三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0.5元/半小时5元/车·次、10元/车·天

一类地区小型车1.5元/小时1元/半小时6元/车·次、12元/车·天

二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0.5元/半小时5元/车·次、10元/车·天

室内普通

停车场

三类地区小型车4元/车·次、8元/车·天

(1)不足一小时按一

小时计,一小时以外不

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2)计次收费:5小时

内按次计算,超过5小

时按天计算。

(3)长期、固定车辆

停放或者有特殊看管

要求的,可参考此收费

标准以协议的形式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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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类别收费标准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按次收费,每次1元,超过5小时按天计收,每天4元。

电动车、自行车按次收费,每次0.5元,超过5小时按天,每天2元。

超限超载、交通肇事

车辆停放服务

按天收费,不分车型,载有货物的车辆30元/天,空车20元/天,摩托车8元/天,超过10天按10天

计收,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并负有保管责任。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

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小区内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停车场车库租赁费分为室内高级和室内普通:室内高级基准价300元/月;室内普

通基准价200元/月,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注:1、设有升降装置的立体停车场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车·次。

2、中型车按小型车150%收取,大型车按小型车200%收取。

3、车行道停车位按人行道停车位的150%收取。

4、区域类别划分执行《<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规定。

5、本收费标准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停车供

求的发展变化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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