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临政办发〔2010〕125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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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
停放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2000〕933号)、《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
办法》(临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
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
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机动车车位使用费、停放看管服务费、
车库租赁费等。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
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管理工作,城管、公安交
警、财政、交通、规划、税务等部门应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兰山区、河东区、罗庄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内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
下制定、调整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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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
动车停车场;
2.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
3.因交通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强制拖曳
到指定机动车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
4.因超限超载等原因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扣押在指定
机动车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5.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
6.其他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
性停车场。
(二)住宅(包括商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停车场车
库租赁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其它非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
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
费,由经营者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制定,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
年宫、文化宫等公益事业单位规划配套的停车场需对外收费的由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从低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面广和调整有争议、社
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广泛
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
准时,应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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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
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
为计费单位,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
法。
第九条在保障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镇规划
的前提下,鼓励单位或个人设置临时性、社会公益性机动车停车
场所,为机动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计费。
机动车停放按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四类车型分
别计费。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
汽车或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车
为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或车长大于等
于6m且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大型车为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
汽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管理的,经营
者应当经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
费登记事宜,办理《临沂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证》手续后方可
收费。
第十二条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登记事宜时应
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
(二)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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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部门验收的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
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
费。
经营性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按
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减收或免收。
第十四条停车场(位)收费时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
的统一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停车服务费,并向税务或价格
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
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或收费公示栏,标明停
放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
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
的格式监制。
第十六条停车场(位)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停车场(位)收
费人员要佩戴统一标志,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单),并
在卡(单)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车辆离场时,
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单)。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
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对于仅收取车位使用费的停车场(位),其经营
者或管理者对其经营或管理的停车场(位)内存放的机动车在停
放期间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
公司要求赔偿时,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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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收取停放看管服务费、车库租赁费的停车场(位),
因其经营者或管理者看护、管理不善造成停车场(位)内机动车
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乘人员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
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收费行为的,
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的;
(二)违反管理权限,未经批准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收费不开具票据或票据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及利用城市道路、
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
者,其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上缴财政,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管
理、维护及发展公共交通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2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临沂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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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临沂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1、道路、室外停车
高峰期计时收费标准
(7.00——21.00)
类别地区车型
一小时以内一小时以外
非高峰期计次收费标准
(21.00—次日7.00)备注
一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2元/半小时6元/车·次
人行道二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5元/半小时4元/车·次
临时停车位
三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元/半小时3元/车·次
一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5元/半小时5元/车·次
室外停车场二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1元/半小时4元/车·次
三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0.5元/半小时3元/车·次
(1)道路临时停车收
取的是车位使用费。
(2)15分钟内免费,
超过15分钟不足一小
时按一小时计,一小时
以外不足半小时按半
小时计。
2、室内停车场
计时收费
类别地区车型
一小时以内一小时以外
计次收费备注
一类地区小型车2元/小时1.5元/半小时8元/车·次、15元/车·天
二类地区小型车1.5元/小时1元/半小时6元/车·次、12元/车·天
室内高级
停车场
三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0.5元/半小时5元/车·次、10元/车·天
一类地区小型车1.5元/小时1元/半小时6元/车·次、12元/车·天
二类地区小型车1元/小时0.5元/半小时5元/车·次、10元/车·天
室内普通
停车场
三类地区小型车4元/车·次、8元/车·天
(1)不足一小时按一
小时计,一小时以外不
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2)计次收费:5小时
内按次计算,超过5小
时按天计算。
(3)长期、固定车辆
停放或者有特殊看管
要求的,可参考此收费
标准以协议的形式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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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类别收费标准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按次收费,每次1元,超过5小时按天计收,每天4元。
电动车、自行车按次收费,每次0.5元,超过5小时按天,每天2元。
超限超载、交通肇事
车辆停放服务
按天收费,不分车型,载有货物的车辆30元/天,空车20元/天,摩托车8元/天,超过10天按10天
计收,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并负有保管责任。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
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小区内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停车场车库租赁费分为室内高级和室内普通:室内高级基准价300元/月;室内普
通基准价200元/月,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注:1、设有升降装置的立体停车场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车·次。
2、中型车按小型车150%收取,大型车按小型车200%收取。
3、车行道停车位按人行道停车位的150%收取。
4、区域类别划分执行《<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规定。
5、本收费标准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停车供
求的发展变化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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