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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青政发〔2012〕35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青政发〔2012〕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以下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1项)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交通部门(1项)
《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
(三)税务部门(1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四)农机部门(1项)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五)贸促会(1项)
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收费(ATA单证册收费)
(六)质监部门(1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登记费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以下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1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2项)
1.渔业环境监测费
2.水产品质量检测费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大沽河治理期间临时性暂停征收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待大小沽河河道内砂场审批恢复后继续征收
水利部门(1项)
大小沽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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