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日政办发〔2012〕25号
颁布日期:2012-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日照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持续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根据《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鲁政办发〔2012〕32号)和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深化医改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扩面提标,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企业困难职工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二)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将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及管理办法。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五)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负责)

2.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六)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按照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如出现过度结余,要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市编办、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单位、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病种需求,开发多样性的疾病健康保险产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二、夯实基础,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成果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督促和指导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认真总结基层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的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确保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完善并落实多渠道补偿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多渠道筹集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化债任务,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委负责)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即时结报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安排6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落实关于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四)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指导各区县制定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建立常态化增资机制,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采取远程教育、集中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方式,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信息化技术应用等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规范化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采取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及医疗行为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

三、试点先行,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着力抓好五莲县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中央、省、市增加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落实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政策,稳步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物价局、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举债建设。(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5.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探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单位预算、院长聘用、奖惩、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市卫生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鼓励其他区县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模式。(市卫生局负责)

(三)落实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四)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稳步推进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试点,改善就医环境,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五)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转出率。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4名以上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边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兼顾,同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4.7万、4.32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全市1.8万余名农村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补助,为1.9万余名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二)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落实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三)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依法调处医患纠纷。(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边远乡村药品配送能力。鼓励零售药店发展,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市经信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严格药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违法违规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断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检查。(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强化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尽快完成各项任务分解。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医改持续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改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估,确保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各项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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